论以新冠疫情作为中美商事合同的免责事由
作者:刘瑛
关键词: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; 商事合同; 免责; 障碍;
摘要:商事主体可以以COVID-19疫情及中美政府的防控措施为由主张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免责。首先应考察合同免责条款,未来在合同中明确将流行病列入免责事由是必要的。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CISG)、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》(PICC)、中国法和美国法不仅在免责上规定不同,在其本身与合同免责条款的关系及解释上也有不同,并有一些成案可供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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